(原标題:17歲高中生小區内被墜落樹根砸中身亡,一審判被告過失緻人死亡罪,被害人家屬不服)
記者從被害人家屬處獲悉,“樹根墜落緻高中生小區内被砸身亡案”一審宣判,柳州柳北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韋某犯過失緻人死亡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。
8月12日,被害人家屬向記者表示,他們對判決結果不服,接下來會向檢察院要求提出抗訴。
去年5月,一名高二學生駕駛電動車經過廣西柳州一小區某棟樓底時,被一段從天而降的樹根砸中,經搶救無效身亡。
韋某家所在樓棟
庭審焦點:過失碰落還是故意抛擲
據柳北公安分局發布的警情通報,2023年5月21日15時40分許,分局接報警稱,北雀路一小區某樓棟下有一男子被高空墜物砸中昏倒。接警後,民警迅速出警趕赴現場處置。經初步調查,高空墜物系從該小區住戶韋某家露台墜落,砸中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該棟樓下的被害人,随後,被害人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。
被害人家屬告訴記者,因搶救無效,被害人于去年6月9日死亡,離世時17歲,是當地一所重點高中的高二學生。
柳北公安分局當時發布的警情通報
2024年4月19日,此案在柳北區法院開庭審理,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涉嫌過失緻人死亡罪。庭上,相關方圍繞被告人究竟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高空抛物展開了辯論。
在起訴書中,柳北區檢察院稱,經依法審查查明,事發當日,韋某在家中5樓樓頂露台将桂花樹挖出,準備移植到露台西南方的花圃中。15時許,他将桂花樹樁(高度1.05m、重17.265kg、最粗處直徑10.83cm)根部朝下豎立放置于露台西南方護欄牆上,然後蹲在西南方護欄牆邊的花圃挖土坑。
當韋某起身時,肩部碰到桂花樹樁,導緻該樹樁往露台外的小區内部道路方向掉落,砸中駕駛電動車路過的被害人頭部。韋某立即跑到一樓查看并撥打120急救電話,之後其被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控制。
檢察機關認為,被告人韋某因疏忽大意導緻樹樁掉落,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,應當以過失緻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并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。
對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,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,且被告人表示,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。
而被害方的訴訟代理人有異議,他認為,若被告人韋某沒有抛棄涉案桂花樹的打算,隻是在自家露台移植樹木,為何棄7.2m×6.1m寬大露台的空間不用,非要費力把17.265kg重的樹木豎直放置到約1.5米高無遮無擋的護欄牆上,這有悖常理。
此外,韋某的目的是将涉案桂花樹丢棄,故其将桂花樹從家中投擲抛出。砸中建築下路過的被害人時,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出,桂花樹在空中形成一道抛物線,韋某在供述中避重就輕,其行為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法院: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涉案樹樁系被告故意抛擲下樓
據被害人家屬提供的判決書,法院認為,本案中,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涉案樹樁系韋某故意抛擲下樓,也不能證實韋某主觀上有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危害他人生命、健康以及公私财産安全等結果發生的故意。
其一,從韋某的行為動機來看,其行為是為了移植涉案桂花樹樁,并無抛棄桂花樹樁的故意。
現場勘驗筆錄、照片等證據證實,涉案樹樁根部附着泥土,且已經進行移栽前的枝葉修剪,樓頂露台地面有挖出的泥土,以及鐵鏟等挖土工具,且在露台花圃西南角可見挖了一個土坑,結合證人證言及韋某的供述,證實韋某案發當天系在樓頂露台移植桂花樹,要将涉案的小桂花樹移到露台西南角的花圃處繼續種植。
其二,從現場環境及墜落物的情況來看,不排除韋某關于其将樹樁豎直放置在圍牆之上供述的真實性。
現場勘驗筆錄、照片等證據證實,韋某的露台西南角花圃區域的大小為東西長3.6米、南北寬1.2米,且該區域因有鐵制雞籠、葡萄架等物,空間較露台其他區域狹小。涉案樹樁根部附着泥土,公安機關在露台花圃西南角土坑旁邊的圍牆之上勘驗到一堆泥土。印證了韋某關于因活動空間受限,為圖方便,其挖土時随手将涉案樹樁豎直放在露台南面圍牆之上的供述。
其三,從案發當時客觀情況來看,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樹樁系被故意抛擲下樓,涉案樹樁存在因受到碰撞墜落至案發時落點的可能。
此外,基于被害人親屬申請,公安機關使用涉案樹樁在案發地做了偵查實驗。民警根據犯罪嫌疑人口供模拟其動作,結果顯示落點與案發時樹樁實際墜落地點5米多差距較大。但由于實驗樹樁與案發時重量相差約2kg,法院對該結論不予采信。
其四,從事發前後韋某的行為表現來看,桂花樹樁墜落并緻人傷亡結果的發生違背其意志。
鄰居等證人的證言均證實沒有看見過韋某平時有将垃圾、雜物、樹枝等故意丢下樓的情況。韋某案發當日在露台整理樹木,發現樹樁墜落後第一時間告知家人并下樓查看,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,盡力救助被害人。
因此,訴訟代理人所提被告人韋某系故意高空抛物緻一人死亡,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見缺乏事實根據,法院不予采納。
法院判決被告犯過失緻人死亡罪
被害人家屬要求檢察院提出抗訴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韋某在家中露台移植樹木時,将樹樁放置在無任何防護的露台圍牆之上,後因其身體不慎碰撞,導緻樹樁從高空墜落砸中他人,緻一人死亡,其行為已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案發後,韋某主動撥打急救電話,且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,抓捕時無拒捕行為,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韋某的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親屬人民币436249.66元,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。
韋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況下,将高105.3厘米、重達17.265千克的桂花樹樁豎直放置在距地面16.3米高且無任何防護的露台圍牆之上,沒做安全保障措施,未盡審慎注意義務,導緻樹樁墜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,主觀過失程度大。
綜合考慮韋某的犯罪事實、情節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,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偏低,法院依法予以調整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一款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、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,業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,被告人韋某犯過失緻人死亡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。
圖為法院判決書 圖/受訪者提供
8月12日,被害人家屬向記者表示,他們不認可該判決結果,會向檢察院要求提出抗訴,期待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。
來源:九派新聞(記者 彭茸雯)